
为进一步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,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,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,达到“查处一个、震慑一批、教育一片”的目的,努力实现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,现将汉寿县水利局办理的1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。
【基本案情】2022年10月12日,经查,当事人刘某建在沅水汉寿段沧港镇新兴嘴处河道管理范围内,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堆放砂石,涉嫌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第三十七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第三十七条“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、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、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”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“在堤防和护堤地,禁止建房、放牧、开渠、打井、挖窖、葬坟、晒粮、存放物料、开采地下资源、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”的规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“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”,汉寿县水利局于2022年10月12日,责令刘某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,限1日内自行将砂石运离河道管理范围,听候处理。否则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编   辑:刘   豪
一   审:李   俊
二   审:朱自刚 张智峰
三   审:彭庭毅
责编:彭琼子
来源:汉寿县融媒体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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